上海发布2015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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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6日,为庆祝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作为上海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重要内容之一,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5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具体如下1、汪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2余某侵犯著作权案;3、夏某侵犯著作权案4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迪斯尼公司著作权系列专案5上海思帕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6“小熊游乐行李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7美国某知名软件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8网页著作权纠纷案9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0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认定

以上十大案件,从案件性质上划分,其中刑事案件有3件、行政处罚案件2件、民事案件5件。从侵权作品类型上划分,网络文学侵权2件、软件侵权2件、网络游戏侵权1件、实用艺术品侵权1件、网页侵权1件、摄影作品侵权1件、迪斯尼知名品牌侵权1件、网络动漫作品侵权1件。从总体上看,2015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大致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1、对迪斯尼等知名品牌著作权保护初见成效。今年是迪斯尼开园之年,作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部门之一上海海关,高度重视迪斯尼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通过成功查处侵犯迪斯尼公司著作权系列专案,为今年迪斯尼顺利开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也为下一步更好的开展对迪斯尼品牌版权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2、版权民事纠纷在程序法上有所突破。长期以来,中国法治体系,“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饱受权利人诟病,版权法领域也不例外。近年来,上海知识产权司法领域重视诸如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程序制度的实施。美国某著名软件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的首次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对于尊重与维护著作权人的程序权利,具有突破意义。3、注重对APP等新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的刑事打击力度。近年来,随着手机用户的逐步普及,网络云盘等兴起,互联网侵权盗版方式更加多元化、更加隐蔽,去年剑网行动,国家版权局将APP、网盘等纳入到重点监管领域,加大查处力度。余某侵犯著作权案以及上海斯帕克公司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属于典型利用APP软件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电子书籍与动漫作品的侵权案件。4、软件侵权手段越来越复杂。主要表现为多以部分复制为主,利用软件的专业性、复杂性特点,以盗版冒充正版欺骗消费者等,而如何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以证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根据事实与证据将其入罪,对司法人员来说极具专业挑战性。汪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对以上问题做了较好的回应,并对此类案件查处起到了一定示范作用。5、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认定合理详尽。以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的相互独立性以及独创性为原则,对以著作权保护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6、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界定越趋精准。以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认定案为代表,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再拘泥于形式,而是从个案着手,结合网站的具体经营业务、内容编排以及盈利模式等要素来综合判断。7、网络文学侵权盗版仍然是刑事打击重点。近年来,上海的网络文学产业发展迅速,同样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上海公安部门加大对网络文学的刑事打击力度,成功查处包括公安部、国家版权局联合挂牌督办的夏某侵犯著作权案在内的多起案件,成效显著,有力地维护了互联网文学版权市场秩序。

附:上海2015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件简介

 

 

汪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上海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69月在本市注册成立,以通过互联网运营英语学习软件为主要经营活动,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乌龙学院1.0版》英语学习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并陆续开发了《乌龙学苑2.0版》及《乌龙学苑3.0版》英语学习软件。自2012年初,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汪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利用职务便利,招揽曾在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进入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未经上海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上述人员非法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制成一款名为《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随后以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运营,并招揽代理商进而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牟利。经司法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5月至同年12月期间,汪某等人以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6万余元。2014725日,汪某等人以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刑,其中主犯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汪某等人提出上诉,20155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结合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发展实际,确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部分复制”且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行为同样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制的复制行为,从而有效打击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一隐秘性较强的高科技犯罪。同时,法院在本案中采用了专家证人出庭质证的审理模式,通过对正版软件与侵权软件的鉴定比对,解决了事实认定中的技术难题,确定了软件的实质同一性,夯实了犯罪事实。
 

余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3年年初起,被告人余某在未获权利人玄霆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下载获取了大量玄霆公司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网站上的《星辰变》等文字作品并储存于其租用的“阿里云”服务器内。同时,余某制作开发了名为“精排全本书城”的手机阅读APP软件,放入苹果应用商店供用户免费下载。用户下载安装上述APP并搜索、阅读小说时,该软件会自动关联其“阿里云”服务器并从中读取存储的小说。20135月,余某先后联系了上海弈动广告有限公司、腾讯广点通等多家广告商,在上述APP内植入广告,通过用户点击量赚取广告收入,并以其妻名义注册的深圳市欣世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世达公司”)账户收取广告费用。经司法鉴定,“精排全本书城”所关联的服务器内存储的文字作品中有2,955部与玄霆公司“起点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中2,198部小说经玄霆公司确认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512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案件点评】

借助移动端的崛起,移动APP(第三方应用程序)为数字阅读开启了新的篇章,然而盗版成本低而获取利润高这一特点,也使其成为电子书盗版的重灾区。该案让更多的社会公众意识到移动APP并非电子书籍传播的“温床”,对版权的漠视和无知,最终只能让自身得不偿失。

 

 

 

夏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介绍】

201211月起,被告人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租用服务器,经营名为“文人书屋”的文学网站,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从网络上下载的《大明官商》等小说上传至其经营的“文人书屋”网站,供他人免费阅读,并通过百度联盟在网站的网页上发布广告获利,至案发收取广告费5万余元。经鉴定,涉案服务器内存储的978部文字作品有939部与权利人取得独家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复制发行侵权文字作品939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夏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夏某就相关赔偿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并取得其谅解,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件点评】

网络文学侵权盗版现象近年来较为普遍,一些文学网站不经许可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甚至演变成为一种商业模式。但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授权的版权法基本原则不变,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版权侵权行为,构成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案件,该案对净化版权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文学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迪士尼公司著作权系列专案

【案情介绍】

上海迪士尼乐园将于20166月正式开园,伴随着乐园建设的快速推进和迪士尼概念的不断升温,各类侵犯迪士尼著作权的情事也逐渐增多。为了更好的保护迪士尼著作权,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有效打击侵犯迪士尼著作权商品的跨境流通,上海海关经过仔细缜密的调查分析,决定主动开展打击侵犯迪士尼著作权货物的专项行动,并采取以下举措:一是向现场海关及时发布迪士尼公司在海关备案的著作权等工作信息,并专门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海关现场关员保护迪士尼知识产权的意识和执法能力;二是结合历年查获侵犯迪士尼著作权案件情况,研判侵犯迪士尼著作权的侵权高发商品,明确将床上用品、文具产品等作为专项打击的重点打击目标;三是针对国内南通地区纺织业发达,企业鱼龙混杂且出口侵犯迪士尼著作权床上用品较多的情况,明确将南通地区企业作为侵权高风险企业,专门设置了风险参数开展监控,集中执法资源重点打击企业资质较低、未在海关总署备案查询系统备案的侵权高风险企业,提高打击针对性和现场监管效能。通过专项打击,上海海关2015年共调查办结相关侵犯迪士尼著作权侵权案件6起,查扣侵权商品8348件,案值合计12.2万元,同时对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均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上海海关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努力服务上海改革发展的成功典范。上海迪士尼乐园是全球第6个、大陆首个迪士尼乐园,上海海关主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保护迪士尼公司著作权专项行动,并查获了大量的侵犯迪士尼公司著作权商品,有效的震慑了不法分子,为知名跨国公司在上海投资发展、为上海迪士尼乐园在2016年顺利开业营造了良好的商业运营环境。

 

 

 

上海思帕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上海思帕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经营互联网站 “布丁动画网”(网址:www.pudding.cc)和手机移动客户端软件《布丁动画》。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浦安铁筋家族》等8部动画影视作品,供用户浏览、点播和观看。此外当事人编辑、集成上述动画影视作品播放地址链接后,还通过当事人手机移动客户端传播上述作品,供用户在当事人的手机移动客户端内浏览、点播和观看。当事人软件下载访问量约300万人次,传播作品每日IP访问量约9万人次,涉及侵权作品的点击量约3万次,规模较大。当事人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及手机移动客户端向公众传播他人合法享有8部动画影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一起通过移动终端,未经许可非法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典型网络侵权案件。因案情较为复杂,且被侵权的二次元动漫属于被当下年轻一代热捧的作品,颇受外界关注。该案的顺利查处,对今后此类案件查处及健全行业规范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小熊游乐行李车”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香港某公司设计了一款骑乘式玩具车“小熊游乐行李车”,既可供骑乘又可作拉杆行李箱。该款玩具车参加了20124月的北京玩具展。此后引来不少经销商光顾,其中就有上海A公司的销售人员周某,他获取了“小熊游乐行李车”的2件样品。20131月,香港公司发现市场上有购买某品牌奶粉获赠“儿童助步车”活动,该赠品与“小熊游乐行李车”除配色外几乎完全相同。香港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上海A公司骗取样品后由上海B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合谋生产了侵权产品,某婴儿食品公司将其用作赠品,故四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原告相应损失和合理支出。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既具观赏性和实用功能,符合实用艺术品的特征。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可获著作权保护。因难以认定AB公司共谋,故判决浙江某公司、上海B公司、婴儿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浙江某公司、上海B公司共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开支7.5万元。一审判决后,浙江某公司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为了与外观设计等专利保护制度相区别,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本案判决对以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的条件和范围作了详尽分析,明确了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界限。

 

美国某知名软件公司申请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案

【案情介绍】

美国某知名软件公司发现上海某展览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其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软件。鉴于安装有上述软件的计算机处在展览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软件公司无法获取展览公司的相关侵权证据,且该证据极易隐匿或毁灭,故软件公司申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了被申请人侵权的初步线索,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符合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遂裁定对被申请人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的上述系列软件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在实施诉前证据保全过程中,因涉及电脑数量较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聘请了相关技术专家协助保全,并充分发挥与市三中院“合署办公”的制度优势,分工协作,规范操作,及时、有效完成对近400台电脑的证据保全,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

【案件点评】

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仅体现于实体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及实施,还应体现于诸如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程序制度的执行。此次证据保全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实施的首次计算机软件诉前证据保全,充分展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网页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A公司网站首页以暗红色为背景,添加白色星光动态效果,伴有铜铃魔法音,并添加背景音乐。A公司发现B公司运营的网站抄袭仿冒A公司官方网站,且对A公司官网设计风格、色彩、布局等外在表现形式的抄袭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故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新民晚报》及其官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B公司辩称,其网站内容系自行设计,且具有公司特征;而A公司网页并无独创性,很多元素已在网络中公开使用,客观上也未给A公司造成损害。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网站首页页面的内容结合了数字形式的文字、图形、动画效果及独特的色彩选择和版面设计,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B公司网站的首页页面与A公司网站首页页面构成实质性相似,但却未能证明该相同部分系由其独立创作,构成侵权。据此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一审判决后,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网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关键在于判断网页内容或整体界面编排效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涉案网站首页就所用的色彩、文字、产品展示方式、动画效果等单个元素来看或来自公有领域,但网页设计者将上述各元素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非简单排列,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故涉案网页构成作品,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所确定的网页作品著作权保护标准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介绍】

某软件公司经金庸授权,享有将《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小说改编成移动端游戏的权利。某网络公司使用以上四部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开发了《六大门派》游戏,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游戏下载,还在网站上发布了含有金庸小说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某软件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网络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杨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涉案四部作品在中国大陆的移动终端游戏改编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糅合四部小说元素创作的《六大门派》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文字作品《笑傲江湖》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原告对《笑傲江湖》的改编权,但尚不构成对其他三部作品的改编。被告以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对外宣传,抢夺原告的玩家群体,对原告产生不利影响,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被告停止了《六大门派》游戏的运营和下载,删除了网站宣传内容。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某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

【案件点评】

改编权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游戏作品是否构成对文字作品的改编,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在侵犯文字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又利用相关文字作品的内容进行宣传虽然不构成虚假宣传,但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认定

【案情介绍】

周某是一名摄影爱好者,先后创作了《净慧寺》、《盐城永宁寺-藏经楼》、《范公堤遗址》等37幅国内旅游景点照片,并上传在了自己的博客中。其后,周某发现一旅游服务类网站在提供相关旅游景点语音导游、景点信息介绍中直接使用了自己拍摄的照片,既没支付报酬,也没署名,自己全然不知情。于是周某以经营该网站的某信息科技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为由,诉至法院。某信息科技公司辩称,其经营的网站是为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服务,网站依景点进行分类、提供相关景点的信息介绍,并设有旅游线路等栏目;涉案照片均由网站会员自行上传,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对会员上传的照片权属不做审查,故该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普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被告网站宣传信息、自我介绍等设置来看,该网站系一个专业的旅游网络营销平台。即便涉案照片系由网站会员上传,但被告通过栏目设置、内容编排,在介绍、展示相应景点时使用了这些照片。因此,该网站实际提供的网络服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系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系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为网站的主要经营内容,网站是一个提供上传、浏览、下载的公共平台。认定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从网站的经营业务、内容编排、宣传信息、自我介绍信息以及盈利模式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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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6日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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